论常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点击数:404 | 发布时间:2024-12-18 | 来源:www.kouyuyingyu.com


    常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规范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维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常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进步水平、科技进步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本钱。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常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由于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可以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进步,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遭到限制,没不受限制的权利。
    1、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遭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常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常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类型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常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类型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可以随便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与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推行其专利,即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商品,或者用其专利办法与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根据该专利办法直接获得的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与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推行其专利,即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商品。”显而易见,与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可以使的自由。我觉得,著作权法上的合理用规范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规范则是对不可以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用规范中,作品用人只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可以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预用人的正当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遭到了合理用规范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规范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能在支付专利用费的状况下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可以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可以使专利权的自由就遭到了专利强制许可规范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规范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可以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原因,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常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备永久性,不会灭失。但常识产权却不可以永久存在,不然,公共常识就不可以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主体的限制
    不是其他人都可以成为常识产权的原始主体。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参与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从而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仅仅为作品创作提供条件的人则不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在专利法上,也同样这样,只有参与创造创造的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则不可以。在商标法上,2001年十月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主体范围,增加了自然人等主体。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国成为常识产权主体,需要符合肯定的条件,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或者根据互惠原则。
    5、客体的限制
    不是任何客体都可以成为常识产权的客体,这在几部主要的常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仍以专利法为例,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与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商活动的规则和办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办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办法获得的物质。”
    6、地域的限制
    常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但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毫无限制的。依据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的常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认同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势必结果。
    2、法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权至上的理念下,宜坚持不能已而为之的原则,因而,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状况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1、宪法上的限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础。国内宪法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法上的限制
    常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也适用于常识产权法。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意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滥用权利。同样,权利人在行使其常识产权时就要遭到这类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不能胡作非为。比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常识产权法上的限制
    在常识产权法律规范进步与健全的过程中,相继产生一系列权利限制规范,如合理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视为侵权等规范。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用、法定许可规范,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规范。商标法规定了权利穷竭规范。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用、反向工程规范。除此之外,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规范。同时,国内的常识产权法中还在一般条约中做出了对常识产权的行使具备限制性质的规定。比如,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反不正当角逐法上的限制
    反不正当角逐法既给常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常识产权施以肯定的限制。反不正当角逐法以促进市场角逐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角逐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大概滥用其拥有些常识产权。常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法不当导致的,在常识产权法上是没办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角逐法从外部入手,制裁常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维持权利人、角逐者、买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1]
    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常识产权行使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用。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借助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需要,过度限制被许可爱,构成限制贸易或角逐的行为,从而应遭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常识产权具备独占性,权利人大概凭着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不然,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预,以免垄断的出现。只有常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借助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角逐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角逐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2]国内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常识产权的行为遭到本法约束。”
    6、物权法上的限制
    常识产权都要借用肯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因而一定会存在常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所以,物中常识产权的行使,势必遭到物的所有权的限制。比如,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法由物权人来行使,而著作权人则没办法行使。
    3、意定的权利限制
    民事权利具备可处分性,权利人可依自由意志处分,或舍弃全部权利,或舍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依个人意愿对自己享有些权利施加肯定的限制。常识产权也不例外。权利人可与相对人协议约定;相对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法用权利人的常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干预,必要时还须予以帮助。开源软件与常识共享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两个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开放源码首创行动组织”,目的是尽量统一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3]OSIA从软件许可入手,结合证明商标的用法,成为开源软件认定、发布的权威组织。截至2006年3月,OSIA发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共计58种。用人在想遵守许可证条约的条件下,就能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发布。在许可用中,开放网站源码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以随便用,软件作者仅舍弃部分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复制权,此外,作者还享有包含署名权在内的其他权能。这说明作者只不过有条件地将自己享有些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换言之,同意开放网站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人只不过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用法权,而权利仍归是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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